2020年,台州市统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台州市司法局的具体业务指导下,严格落实台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 年台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3号)《2020年全省统计法治工作要点》(浙统办函〔2020〕6号) 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较好完成了统计法治工作各项任务,现汇报如下:
一、全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度全市统计系统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无行政许可事项。全市承办案件82件,比去年减少10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时间为节点,办结案件87件,罚款48.45万元,罚款金额比去年增加9.55万元;按照处罚种类分,处以警告案件5件,处以警告并罚款案件82件;按照实施机关分,市本级承办案件18件,比去年增加14件;县级统计部门承办案件64件,比去年减少20件。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企业512家,其中市局执法检查103家,对9个县(市、区)及台州湾新区实现统计执法全覆盖。
分析统计违法案件减少,罚款数额增多,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以“全员统计”为路径,创新统计治理体系,改革统计执法监督模式,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是明确党委政府大统计内容。将统计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在各个环节、领域、层面落地生根。二是完善党委政府大统计体系。形成党委政府“重视”统计、纪检监察“监督”统计、政府统计机构“主体”统计、各有关部门“落实”统计、乡镇(街道)“管理”统计、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精准”统计、统计网格员常态“监理”统计的闭环。三是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党政分管统计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统计机构分管负责人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相关部门和调查对象行业责任逐一明确。四是强化网格员日常统计监管。共建立统计网格400多个,统计网格员达5000余人,对辖区统计调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投资、消费等情况实行常态统计监管。五是多种模式联合执法。采取市与县上下整合、县与县横向联合、执法与专业一体融合、普法宣传与查处案件有机结合等多种执法模式,互帮、互学、互教、互动近200人次,收到良好效果。
2020年度全市统计系统未发现涉嫌犯罪的统计违法行为,无重大行政行为。对立案处罚的企业,及时曝光统计违法行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利用“浙政钉”网上执法平台,对使用“双随机”系统抽查的303家企业,实时实地录入执法情况,并由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确认执法信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法治建设,夯实统计数据根基
(一)夯实“全员统计”基础。下发《台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入推进“全员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统〔2020〕16号),实地走访调研9个县(市、区)和台州湾新区,逐一对接县(市、区)分管领导,组织由县府办、人大、政协领导及统计局全体人员等,30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明确党委政府大统计内容,不断强化统计基础建设。
(二)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在统计数据检查、质量核查、执法检查、统计巡查、大型普查等活动中,大力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面对面告知企业法定义务、法定权益以及违反统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统计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提高企业依法统计意识。
(三)明确行政权责清单。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统计权责清单,及时更新台州市统计局网站统计信用公示专栏内容,将诚信企业、行政处罚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不断加大统计公信建设力度。
(四)开展全面整改自查自纠。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整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统办〔2020〕10号)要求,我局印发《台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整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统办〔2020〕33号),全市迅速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整改自查自纠工作。活动期间,全市共进行数据审核查询11700多条,现场核查企业项目600多个,发现解决问题400多个。
(五)严格统计检查监督。一是参加上级执法检查。参加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4人次,参加国家统计督察4人次,参加省执法检查18人次,共历时50余天,学到了兄弟省、市的执法经验。二是落实统计巡查。印发巡查方案,明确内容要求,利用2周时间,组织20余人次,对临海市、仙居县、市经信局等进行统计巡查。期间检查了4个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执法了40家企业数据情况,掌握了数据质量现状。三是开展专项督查。由市两办督查室和统计局班子领导带队,利用1个月时间,赴9个县(市、区)及台州湾新区,对40个县级部门、20个乡镇(街道)和60余家企业进行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形成书面督查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企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短板,对于统计方法制度学习理解不够,统计指标填报不够准确。
(二)统计法治建设作用认识有待提高。个别乡镇(街道)对统计执法检查推动统计工作的作用认识不够,不能充分认识到统计执法检查对于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巨大作用。
(三)违法企业依法改正情况上报不及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一般要求违法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个别企业未及时上报改正情况。
四、相关工作建议
(一)深化“全员统计”体系建设,夯实依法统计根基。“全员统计”是目前统计方法制度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手段。我们将持续发力,落实统计法定职责,理顺统计关系,理清各自职责,确立党委政府统计工作整体性、系统性理念,从而减少统计违法行为,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法治宣传,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依法统计意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既在于关键时间节点的大张旗鼓宣传,更在于日常统计工作中潜移默化宣传。通过持续不断宣传,使统计调查对象、社会民众、企业负责人等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认识到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共同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查询和数据质量核查,持续开展统计巡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力度,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附件:1.市统计局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附件1
市统计局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020年度
填表单位:台州市统计局
项 目 数 量 | 本地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项) |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 重大行政 许可备案 | 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责任追究情况 |
申请与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举行听证程序 | 时限 | 收费 | 应备案︵件︶ | 实际备案︵件︶ | 审查纠正︵件︶ | 撤销 | 撤回 | 总数︵件︶ | 责令改正︵件︶ | 撤销决定︵件︶ | 总数︵件︶ | 责令改正︵件︶ | 撤销决定︵件︶ | 责令改正︵件︶ | 对主管人员处分︵件︶ | 对责任人员处分︵件︶ |
申 请 ︵ 件︶ | 受 理 ︵ 件︶ | 不予受理︵件︶ | 准予许可︵件︶ | 不予许可︵件︶ | 总数︵件︶ | 其中 | 按期完成︵件︶ | 告知延长期限︵件︶ | 经批准超期限完成︵件︶ | 事项︵件︶ | 金额︵元︶ | 总数︵件︶ | 其中 | 总数︵件︶ | 其中 |
依职权举行 | 依申请举行︵件︶ | 需赔偿︵件︶ | 赔偿金额︵元︶ | 需补偿︵件︶ | 补偿金额︵元︶ |
法定听证︵件︶ | 需要听证︵件︶ |
市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各县(市、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附件2
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2020年度
填表单位:台州市统计局
| 承办案件数︵件︶ | 办结案件数︵件︶ | 罚没款总额︵元︶ | 行政处罚情况(件) |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件) |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 | 处罚执行情况(件) | 执法监督情况(件) | 行政救济情况(件) | 国家赔偿 情况(件)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 行政拘留︵人︶ | 其他处罚 | 上报备案 | 经审查纠正数 | 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自行履行 | 行政强制执行 |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未执行 | 自行纠正 | 上 级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或 改 变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申请数 | 决定赔偿数 | 赔偿金额︵元︶ |
应上报备案数 | 实际上报备案数 | 其中 | 总数 | 其中听证程序 | 申请数 | 执行数 | 申请行政复议 | 其中 | 提起行政诉讼 | 其中 |
较大数额罚款 | 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 | 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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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听证程序数 | 实际适用 听证程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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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原处罚决定 | 变更原处罚决定 | 撤销原处罚决定 | 撤回申请 | 审理中 |
| 维持原处罚决定 | 变更原处罚决定 | 撤销原处罚决定 | 撤诉 | 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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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较大数额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其他 | 总数 | 较大数额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其他 |
市本级 | 18 | 22 | 212000 | 1 | 2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各县(市、区) | 64 | 65 | 272500 | 4 | 6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5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2.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适用程序情况:
(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
(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
额罚款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听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听证、其他听证,四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拟
做出处罚决定有两项需要听证的,分别计入)
6.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按办结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四项合计应等于办结案件数。
7.监督改正情况: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自行纠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的情况;
“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被监督机关(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
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等)发现错误予以撤销(包括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改变的情况(调查、办理中的不计入)。
8.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
变更、撤销、在审理中、撤回申请,五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
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五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