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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统计局系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2 16:0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统计局,台州湾新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经研究决定,现将《台州市统计局系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171



台州市统计局系统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市统计局系统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进展情况,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台州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地方、本单位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统计局应遵循“有案必查,有查必报”的原则,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结果。

第五条  向市统计局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当按照发现统计违法线索、核实处理违法线索、案件立案、立案案件调查结果、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实行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各县(市、区)统计局在规定时间报告本县(市、区)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县(市、区)报告期内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上报至市统计局。

即时报告是指各县(市、区)统计局即时报告本县(市、区)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在开展统计违法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统计局。

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县(市、区)核查统计违法线索情况;

(二)本县(市、区)立案案件调查情况;

(三)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

(四)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违法线索的来源、内容;

(二)统计违法线索的核实、拟处理情况;

(三)立案案件的来源;

(四)立案案件的调查、拟处理情况;

(五)统计违法事实和情节。

第八条  统计违法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委政府转交;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转交;

(三)上级统计机构转交;

(四)通过举报获取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的;

(六)通过专业数据核查获取的;

(七)通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获取的;

(八)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九条  立案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政领导批示指示立案查处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建议立案查处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要求立案查处的;

(四)本级统计机构根据违法事实确定立案查处的;

(五)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十条  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应当列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约谈、通报、公示行政违法违纪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责任人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列明:

(一)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级别及政治面貌和编制类别;

(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追责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由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报告内容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公文形式上报至市统计局。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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