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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5-19 15:59     信息来源: 台州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台州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台州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台州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76-88516306

0576-88511972

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政府行政中心2号楼5楼523室(邮编:318000)

电子邮箱:tzstjjfgc@163.com 

第五条  台州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台州市统计信息网

(二)台州市统计局微信公众号:台州统计

第六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或部门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  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即时录音,及时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收到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局有关职能处(室、中心);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核实举报的方式: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市、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一条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市、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四条  对于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应当成立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于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或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转交县(市、区)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对于转交县(市、区)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市、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统计机构处理; 

(二)要求县(市、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市、区)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台州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台州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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