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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统计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1-05 15:21     信息来源: 台州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台州市统计局严格落实台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3年法治台州建设重点工作清单》《浙江省2023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较好完成了统计法治各项任务,现汇报如下:

一、全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度全市统计系统无行政许可事项,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全市承办案件47件,比去年减少7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时间为节点,办结案件47件,罚款24.35万元,罚款金额比去年增加3.9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种类分,处以警告并罚款案件47件;按照实施机关分,市本级承办案件5件,比去年增加1件;县级统计部门承办案件42件,比去年减少8件。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企业771家,比去年大幅增加190家。其中市本级执法检查169家,对9个县(市、区)及台州湾新区实现统计执法检查全覆盖。

2023年度全市统计系统未发现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二、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夯实统计数据质量

(一)积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数据质量有新提升。一是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决树立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统计工作重大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局领导班子集体、党组书记(局长),分管纪检负责人分别承担的领导责任,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各地统计局也相应制定贯彻落实文件和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织密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制度之网。二是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力量。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县(市、区)成立统计执法监督科,全市统计局系统通过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人员已达53人,各县(市、区)统计局均能独立开展执法检查。三是持续对2017年以来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案件查处过程中落实国家统计政令和要求打折扣、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严格按要求逐条整改。

(二)积极开展统计督察。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批准,9月份已完成对天台县和台州市科技局开展统计督察,检查32家企业,其中差错企业19家,形成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反馈意见,要求3个月内整改完毕。此次督察未发现违规干预数据报送情况。

(三)法治宣传有力度。一是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印发《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实施方案》,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二是制作《五经普普法宣传视频》《依法统计 人人有责》《柚小宣普法之“数字迷局”》等微视频,在“台州统计”微信公众号“以案释法”警示宣传栏目宣传,积极参与全省统计法治宣传作品评比活动。三是坚持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充分利用国家统计局通报的典型案例和省、市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编发《台州市统计以案释法宣传手册》5000份,组织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6次,不断加大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通报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数据源头有新活水。目前,全市建成一至四级(县、乡、片、企四级)统计网格577个,涵盖9611名企业人员和1149名政府工作人员;建成“统计之家”133个,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全覆盖;制定“统计单元智治系列制度”,包涵职责、标准等4大类32小项,获得省级“最佳制度”;持续推进“统计E家”应用,全市累计发布惠企政策119篇,共享学习资源1215份,走访调研企业9556次,开展直播培训50余场;不断升级“统计E家”,推出“指标E本通”和党建版块,不断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深化“统计e家”应用和“统计之家”建设,构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新模式,获得省级“最佳实践”。

2024年工作计划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二)强化协同监督,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及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最大力度发挥统计监督的效能。

(三)强化问题查处,巩固专项治理成效。继续开展市级统计督察,对于重大统计造假问题线索,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格落实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杜绝有案不查、查案不严、避重就轻现象,严肃查处上级统计部门转交的核查案件和问题线索,主动查处一批统计造假典型案件。完善整改跟踪督促检查机制,主动跟进了解整改落实情况。

 

附件1.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附件1

行政许可年度统计报表

2023年度

填表单位:台州市统计局

 

 

 

 

 

 

 

 

 

 

 

 

 

 

 

 

行政许可项目(项)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件)

重大行政

许可备案(件)

许可后续监督管理(件)

行政复议(件)

行政诉讼(件)

责任追究情况(件)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

决定

举行听证程序

时限

收费

应备案

实际备案

审查纠正

撤销

撤回

总数

维持

要求履行

确认违法

变更

撤销

撤回申请

总数

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确认违法或无效

变更

撤销

撤诉

责令改正

对主管人员处分

对责任人员处分

不予受理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总数

其中

按期完成

告知延长期限

经批准超期限完成

事项

金额︵元

总数

其中

总数

其中

依职权举行

依申请举行

需赔偿

赔偿金额(

需补偿

补偿金额(元)

法定听证

需要听证

市本级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各县(市、区)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附件2

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2023年度

填表单位:台州市统计局


承办案件数︵件︶

办结案件数︵件︶

罚没款总额︵元︶

行政处罚情况()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

适用处罚程序情况()

处罚执行情况()

执法监督情况()

行政救济情况()

国家赔偿情况()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人︶

其他处罚

上报备案

经审查纠正数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当事人自行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执行

自行纠正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数

决定赔偿数

赔偿金额︵元︶

应上报备案数

实际上报备案数

其中

总数

其中听证程序

申请数

执行数

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

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其他

告知

实际适用

维持原处罚决定

确认原处罚决定违法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回申请

审理中

维持原处罚决定

确认原处罚决定违法或无效

变更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撤诉

审理中

听证程序数

听证程序数

总数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其他

总数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其他

市本级

5

5

128000

0

5

0

0

0

0

1

1

1

0

0

0

0

0

0

0

5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各县(市、区)

42

42

115500

0

4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所立案的案件总数。

2.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年度中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行政处罚情况:

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

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六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适用程序情况:

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

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听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听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听证,10日以上行政拘留听证,其他听证,六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拟做出处罚决定有两项需要听证的,分别计入)

6.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按办结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四项合计应等于办结案件数。

7.监督改正情况: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自行纠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的情况;“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被监督机关(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等)发现错误予以撤销(包括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改变的情况(调查、办理中的不计入)。

8.行政救济情况:

1)行政复议: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维持、确认违法、变更、撤销、撤回申请、在审理中,六项总和应等于复议申请数。

2)行政诉讼:以统计年度实际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准(不予受理的不计入),并根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别计入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确认违法或无效、变更(含责令重作)、撤销、撤诉、审理中,六项总和应等于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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