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统计科普 > 统计标准与制度

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1-28 10:12     信息来源: 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

(一)城镇劳动力调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及时掌握和了解我国城镇失业情况,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加强调控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为全国的城镇人口,具体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委会和县辖镇的居委会范围内的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
    (三)调查对象: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对调查范围内被抽中的住户中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进行调查,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全国约抽取 25万人。应在本调查小区登记的人是:
    1.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
    2.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
    3.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4.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的人口。
    在调查时点前死亡的人口,不调查。
    (四)调查内容是被调查者在调查时点前一周即调查周的就业与失业情况。
    (五)调查时间:当年三季度的调查周为 9月30日前的一周,次年二、四季度为季中间月15日所在的一周(从周一到周日),入户时间为调查周的下一个星期。
    (六)调查方法是利用当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所抽中样本中的城镇样本进行以全国为总体,省级单位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对抽中的住户,由调查员进行入户访问。
    (七)调查的组织方式是利用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的样本进行跟踪调查,当年第三季度,即第一次调查与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同时进行,将劳动力调查的主要调查项目并入人口变动情况调查表中收集有关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情况,不再单独组织。以后几次调查对第一次调查的城镇样本进行跟踪,使用单独的城镇劳动力调查表进行调查。
    (八)数据的审核、录入、编辑、汇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按季度将调查整理后的全部数据软盘通过网络传输报国家统计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