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制度
调查目的:为了解农村住户的生产、收入、消费、积累情况和社会活动情况,研究农民收入及其构成、消费水平和结构,为各级党政领导研究农村社会经济问题,制定农村政策,指导农村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供依据。
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所有抽中的农村住户。
调查内容:农村住户社区基本情况,农村住户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农村住户生产性固定资产情况,农村住户经营耕地、山地、水面情况,农村住户建房和居住情况,农村住户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农村住户生产情况,农村住户出售产品情况,农村住户粮食收支平衡表,农村住户总收入和纯收入,农村住户总支出,农村住户现金收支平衡表,农村住户消费支出,农村住户购买商品情况,农村住户对主要商品需求量调查表,农村住户食品消费和营养调查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表,农村住户主要指标预计,农村住户公报指标等22张年报、4张定期报表。
调查方法及具体要求:
1.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抽选方案(试行)》,抽选确定调查网点,进行调查。
2.调查户建立健全现金和实物收支登记账。要求调查户将发生的现金收支及时登记;对实物收支,要根据不同产品产量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记账方法,把各种实物收支记准确。辅助调查员应对自己负责管理的调查户定期进行访问和指导,认真检查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帮助个别不能自己记账的调查户记好“两本账”。
3.县农调队负责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上报省(区、市)农调队,再经省(区、市)农调队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
4.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比性、可靠性,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如确系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必须请示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后再作处理。
5.调查户收支登记账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调查户的经济情况,要依法保密,未经户主同意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允许,一律不得向外提供、散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农调队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