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普查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内容和时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2年作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组织机构——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经费保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对象和范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经济普查对象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并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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