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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 2015-06-05 00:00     信息来源: 台州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台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台州市统计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市于2013年开展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过各级普查机构和全体普查人员近两年的共同努力,我市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84112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8850个,增长52.2%;产业活动单位92381个,增加30544个,增长49.4%;个体经营户371441个,比2008年末增加36428个,增长10.9%(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9534个,占47.0%;批发和零售业15217个,占18.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248个,占12.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2521个,占43.8%;制造业73675个,占19.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0147个,占18.9%(详见表1-2)。

 

表1-1  法人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84112

100.0

企业法人

68404

81.3

机关、事业法人

4107

4.9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1601

13.8

二、产业活动单位

92381

100.0

第二产业

42314

45.8

第三产业

50067

54.2

三、个体经营户

371441

100.0

第二产业

80230

21.6

第三产业

291211

78.4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84112

371441

采矿业

96

62

制造业

39534

7367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04

31

建筑业

1429

7398

批发和零售业

15217

16252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59

70147

住宿和餐饮业

1104

2470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4

128

金融业

320

-

房地产业

1670

83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78

235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01

105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4

1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55

20950

教育

1945

2040

卫生和社会工作

662

99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18

239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248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254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143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8404个,比2008年末增加26136个,增长61.8%。其中,私营企业法人单位58064个,占84.9%(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68404

内资

67728

  国有

222

  集体

1023

  股份合作

3956

  联营

10

  有限责任公司

3885

  股份有限公司

212

  私营

58064

  其他

356

港、澳、台商投资

314

外商投资

362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0.9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54.35万人,增长27.6%。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01.8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7.22万人,增长20.3%。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16.77万人,占46.5%;建筑业70.72万人,占28.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43万人,占5.4%。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5.80万人,占35.1%;批发和零售业33.90万人,占33.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83万人,占10.6%(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合 计

250.96

101.87

采矿业

0.15

0.05

制造业

116.77

35.8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5

0.01

建筑业

70.72

2.04

批发和零售业

11.09

33.9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6

10.83

住宿和餐饮业

3.02

9.1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95

0.03

金融业

3.73

-

房地产业

2.25

0.1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82

0.7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4

0.4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41

6.25

教育

8.28

1.07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4

0.2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1

0.8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43

-

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19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33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15747.48亿元(不包含视同法人的银行、保险市级分支机构资产)。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占40.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占59.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605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6.6%;从业人员116.2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3%;企业资产总计7796.3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49.5%。(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66059

116.24

7796.37

工业

39596

87.48

3546.23

建筑业

1254

7.69

288.70

交通运输业

1090

2.11

213.30

仓储业

47

0.08

13.09

邮政业

86

0.17

0.98

信息传输业

82

0.10

3.3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2

0.21

3.64

批发业

8621

4.62

399.76

零售业

5842

2.69

205.88

住宿业

518

0.63

16.43

餐饮业

542

1.33

13.89

房地产开发经营

344

0.60

983.50

物业管理

278

0.70

8.03

其他未列明行业

7344

7.79

2098.52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3个,从业人员0.04万人,资产总计1.09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1.3%,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4.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9%,下降了2.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3.8%,下降了2.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8.5%,与2008年末持平;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4%,下降了0.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4.1%,提高了0.3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9.3%,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4.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0.7%,提高了4.0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5.3%,比2008年末下降了2.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4.7%,提高了2.4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1.6%,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4.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8.4%,提高了4.4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7.0%,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8.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3.0%,提高了8.7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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