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为政府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政策制定以及发展规划编制提供统计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填报目录和报送时间,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分为综合年报和综合定报,以3开头的报表为综合年报表,以4开头的报表为综合定报表,以7开头的报表为试行报表。 (四)各部门以联网直报方式报送数据,相关报表按照各部门报表目录所列示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相关专业司负责接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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