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制度包括五部分,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投入产出核算制度、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账户制度。 (四)本制度综合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的地区生产总值的生产、分配和支出情况,投入产出关系,社会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国民资产存量状况,以及各机构部门从生产、收支、资本、金融活动到资产负债的循环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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