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统计学会
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第五届统计学会会员,台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市统计学会课题管理,更加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资料,不断提高统计调研质量,经研究制定《台州市统计学会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统计学会
2024年4月26日
台州市统计学会
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科学、规范管理全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统计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促进统计改革发展,参照《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修订办法》、《浙江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是台州市统计学会面向社会(包括全市统计调查系统、各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招标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研究项目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计量研究和统计改革创新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鼓励技术创新、理论创新,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择优立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统计学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重点项目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改革创新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对于助力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决策,助推高质量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助谋新一轮统计科学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项目。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改革创新中难点、热点问题为研究内容,对于助力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决策,助推高质量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助谋新一轮统计科学又快又好发展具有较大价值的项目。
研究项目由统计学会根据项目需要给予部分经费保障。
第六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台州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每年上半年通过台州市统计局网站和台州统计学会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七条 统计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研究项目申请。受理时间为公布申请通知之日起50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指导项目研究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
(三)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由两名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
青年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有申请延期结项且还未完成浙江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九条 《台州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从台州市统计局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参考《指南》拟定题目,按照要求填写电子版和纸介质版《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研发中心。
第十条 在研究项目申请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研究项目申请材料的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指南》方向和申请通知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初审。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项目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承接能力、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内容的价值意义等,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人员不少于7人,评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得票数确定立项项目,立项的项目需半数以上专家投票同意。
(三)审定。通过评审的拟立项目结果提交统计学会会长会议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在台州市统计局网站和台州统计微信公众号公示审定后的立项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立项的研究项目无异议的,在台州市统计局网站和台州统计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启动项目,并保证研究项目顺利进行。
研究项目需按规定时间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研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简化研究项目过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或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及研究计划。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研发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在启动研究一半进程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中期检查表,并按时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统计学会秘书处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采用网上报送和书面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呈送或宣传时,台州市统计学会(或台州市统计局)享用联合署名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研究项目: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与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论证材料严重不符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八)其他。
被终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要追回资助经费。被撤销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鉴定和结项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结项申请书和研究成果,统计学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开展结项评审。结项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初审。对上报的研究成果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上报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主要围绕结项项目的研究手段的科学性,项目成果创新性、成果是否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人员不少于7人,评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结项须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结项项目中评选出部分有参考价值且研究质量和水平较高的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受到国家统计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项目考虑优先入选优秀项目,优秀项目设三个等次。
未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项目组可继续进行研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评审。仍未通过评审的,按未完成处理。
(三)审定。通过评审的结项项目结果提交统计学会会长会议最终审定。
第十九条 经审定同意后,由台州市统计学会下发评审结果的通知,在台州市统计局网站和台州统计微信公众号公布,并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台州市统计学会(或台州市统计局)享有研究项目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和共同署名权,有权使用研究项目所有数据和资料。选取部分优秀或有参考价值的研究项目汇编出版。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保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三)有利于吸引和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统计专家为统计科学研究事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研究项目资助经费1次核定、2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40%的启动经费,其余60%在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后拨付;研究项目经费拨付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效票据,由统计学会秘书处将资助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管理。
由多个单位合作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鉴定结项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研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的经费由统计学会秘书处在上一年度提出预算,立项、结项当年工作完成后统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统计学会在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统计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统计学会所涉的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台州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统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